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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引进省外资金工业项目统计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统计方法及要求
  (一)“一卡二表”由县合作办(招商局)按规定内容填报,经县统计局审核后上报设区市合作办(招商局)和统计局(具体报送时间由设区市定)。设区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表汇总报省合作办、省统计局。月报、季度、年中、年度报表须经设区市分管领导签字,市政府盖章上报。
  (二)500万以上项目按照500—5000万(不含)、5000万—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上三个层次逐级统计上报。各设区市合作办(招商局)应及时报省合作办,并抄报省统计局。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按洽谈、签约、开工三个阶段实行动态统计,由省合作办负责进行调度。
  (三)对500万元以上的签约工业项目每月一通报,半年一考核。中止或名称变更的项目,须在一周内报上级合作办(招商局)。
  (四)《江西省省外投资工业企业登记卡》统一编号,实行档案管理。编号办法为:地区识别码+年份+项目编码。如:南昌市2004年项目编码为×××的项目表示为赣A2004第×××号。各设区市的识别码参照各地车牌设置,分别为南昌—A、九江—G、景德镇—H、萍乡—J、新余—K、鹰潭—L、赣州—B、宜春—C、上饶—E、吉安—D、抚州—F。项目序号由各设区市自行编排,必须连号。
  2001—2004年9月的工业企业登记卡,各设区市合作办于10月底以前报省合作办。以后新建省外投资工业企业,逐月登记上报一次。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责任。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负责(市直单位由市负责);5000万元(含)以上、亿元以下(不含)由设区市负责;亿元以上项目由省负责。
  (二)考核方法。考核采用自查、抽查、定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自查以市(县、区)为单位,市直单位由设区市负责;抽查由省和设区市组织,不定期进行。定点考核,根据需要,省可以决定对某个市(县、区)、各设区市可以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省外投资工业项目情况全面检查。
  考核组由各级合作办(招商局)、统计局、工商局及人民银行省内有关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组成。
  省抽查和定点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对自报、自查情况与抽查情况出入较大的,项目所在单位(县、市、区)要作出说明;对弄虚作假(无中生有、重复上报、人为加大数额、变更项目名称未报告)的给予通报。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统计与项目(企业)基本相符,能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的,由省合作办和省统计局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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