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局关于征地公示公告程序的通知
(京国土征[2004]23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用地,根据《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48号令)和相关规定,现就征地公示、公告程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公示
根据《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区县国土房管局受理征地单位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查并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在拟征地地点予以公示,听取农村村民意见,同时告知农村村民有要求就征地补偿安置内容举行听证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公示主要内容包括:被征地单位、征地位置、征地地类、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安置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议情况等。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期间,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村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经审查,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符合规定的,在报批材料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被征地农村村民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将听证记录和结果随征地材料上报。
二、征地公告
征地批准后,市国土局在本局的网站上公示征地批准情况,并按规定下发市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
区县人民政府收到市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批准文号,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双方协议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
征地公告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实施,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