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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修改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经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8日

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行安全、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航道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规划、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航道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航道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资源等有关专业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规划,按照航道规划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在用地计划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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