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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或者作出阶段性鉴定文件。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的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八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处理使用;
  (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观察使用;
  (三)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变更使用;
  (四)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
  (五)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整体拆除。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发出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对拖延或者拒绝排除危险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异产毗连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共同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未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标准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拆除、损坏房屋的承重梁、板、柱;
  (三)超出设计承载力,在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四)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
  第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工程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一)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
  (二)扩大承重墙的门、窗洞口;
  (三)开挖地面建筑基础;
  (四)改变原房屋的使用性能。
  第十三条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作白蚁预防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要审查项目是否已包括白蚁预防处理。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申请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不申请灭治的,由白蚁防治机构强制灭治,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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