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3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6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