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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决定(2004)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3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6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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