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
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主管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规定要求,我们对本市地方法规、规章批准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所涉及的相关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取消34项行政性收费项目;降低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改变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性质。现将取消和调整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准产证申报费”等17个部门的34项行政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一)本次取消收费项目的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关于调整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理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5]136号、沪财综[1995]42号)。
2.《关于对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城市排水管理处要求收取〈合流污水治理设施使用证〉等工本费的复函》(沪财综[1994]55号、沪价行[1994]127号)。
3.《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证工本费的复函》(沪财综[1994]59号)。
4.《关于调整酒类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6]119号、沪财综[1996]33号)。
5.《关于降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356号、沪财综[99]76号)。
6.《关于同意收取〈护理员上岗证书〉工本费的复函》(沪财综[1999]39号、沪价行[1999]329号)。
7.《关于同意收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费的复函》(沪财综[2000]46号、沪价行[2000]158号)。
8.《关于同意收取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费的复函》(沪财综[2000]76号、沪价费[2000]340号)。
9.《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市交通办公室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涉[1992]243号)。
(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收费的文件中,不属于本次取消收费项目及其管理内容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