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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工作
  从2004年10月起,省安监局即开始进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在2004年10月31前,原由各级公安部门分别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即为失效。经营企业可依原有的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新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省、市、县安监部门分别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三)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凡在2004年1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已经过省、市、县各级公安部门安全培训并颁发《山西省烟花爆竹厂长经理培训结业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培训。可持此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省安监局统一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即由省安监局颁发全国统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凡未参加过公安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的,参加省安监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领取相关资格证书。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由各市安监局组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领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四)关于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工作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原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均已改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此项衔接工作依本条第一款的意见执行。
  (五)关于资料移交的问题
  2004年10月31日前,省公安厅将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的有关资料全部移交省安监局,从11月1日开始,按照本文件所定的新的职能各行其职,开展工作。
  三、县、乡(镇)两级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从严查处、取缔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非法生产、经营厂点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及时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彻底消除隐患;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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