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核发和烟花爆竹运输线路确定工作,负责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烟花爆竹的成品的储存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安监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要按上下对口的原则,承担本辖区内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能工作。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尽快完成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调整落实工作,理顺监管体制,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安监部门通报本地区烟花爆竹管理情况,移交有关管理资料。各级安监部门要按调整后的职责要求,积极做好接收工作,尽快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对确因特殊原因,还不能很快移交工作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委办《关于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协调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字〔2004〕33号)要求,做好协调工作,以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移交工作。
(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自2004年8月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4〕27号)下发之日起,各级公安部门不再向烟花爆竹生产单位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04年8月2日之前,由各级公安部门直接核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为现有合法生产企业,可依此为据依法申请办理由省安监局统一核发的新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公安部门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确因特殊原因,且企业设立手续完备、合法的,可依法向省安监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除此之外,原则上即视为非法企业,由各有关部门配合予以关闭、取缔。
根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三批(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设立一年过渡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