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2004]412号)
各市计委、委各处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12号)的规定,现制定和发布《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本《规定》是促进本委以及全省发改委系统依法行政、服务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各处室要认真组织学习,自觉贯彻落实。
各市计委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并执行符合当地实际的政务公开制度。
附件: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五条、第
三十条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政务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委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政务公开情况。
第四条 除依法不应公开和保密期限内不可公开的事项外,下列政务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本委及各处室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四)行政许可的结果;
(五)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
(六)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