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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失效]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70%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个人选择的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和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分别记入各自账户。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名单,送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民选择具体的缴费档次,并在基本生活保障手续办结后,发放基本生活保障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被征地农民选档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的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将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有关事宜,并退还被征地农民选档后的剩余资金。
  财政部门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当年征地总量和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将政府出资部分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纳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专户管理。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解决。
  具体操作程序由劳动、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待遇

  第九条 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及其以上。
  第十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第二、三年龄段人员设立5个缴费档次,第四年龄段人员设立2个缴费档次,由被征地农民在7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内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一次性缴纳,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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