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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五)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第二章预算审计、第三章预算执行审计规定的内容;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违法集资、摊派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六)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的真实性;
  (七)执行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八)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
  (九)评价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状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对已审计的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
  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性文书作为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资金运用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费用结算应当以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性文书为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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