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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含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单项工程概算、其他工程和费用概算)等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六)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预算审计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电子文件的,审计机关不予安排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预算审计:
  (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二)建设项目建设用途、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准的投资计划;
  (三)建设项目概算编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计概算内容是否真实、科学;
  (四)施工图设计及其预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反映工程造价情况,是否符合批准的概算;
  (五)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六)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资金使用情况;
  (七)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预算审计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预算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开工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工程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合同文本、工程造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预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已报送的除外);
  (二)总预算、施工图预算及其电子文件;
  (三)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有关资料,包括未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
  (四)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资料,包括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并提供编制结算的电子文件;
  (五)建设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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