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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会同计划、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市计划部门制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审计机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出具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或者聘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建设项目审计,委托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审计机关加强对受托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预算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建设程序、预算(设计概算或者批复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一致性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预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预算审计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单项工程综合预算和单位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二)预算及其计算书的电子文件(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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