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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已由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8月19日通过,并由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8日

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4年8月19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四条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煤炭、电力、化工、通信、金融、石油等大中型企业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企业的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的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工作,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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