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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2004修订)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已由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6月16日通过,并由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8日

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

(1994年5月10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6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渡运活动及其安全管理。
  第三条 渡运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渡运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运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渡口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或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渡口设置应本着有利安全的原则,选择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不影响港口码头作业并远离化学危险品生产、堆放和工业、公用事业取水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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