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
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
为统一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加快市区征地房屋拆迁,对市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
(一)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700元。因涉及临时过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两次发给搬家补贴费。
(二)拆迁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工业用房80元,商业用房50元,综合用房30元。
(三)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的记载为准。
压力容器、升降机、电力变压设施的迁移费用,按拆迁时的实际迁移收费标准另行补贴。
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10%另行补贴迁移费。
二、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
(一)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临时过渡期限超过《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75元的标准增发临时过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