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物价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省经济委员会、省建设厅、省水利厅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经费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市(州)和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委员会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八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一)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合全省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三)应急工作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四)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在应急工作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经应急委员会同意后修订。需要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修订。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警标准暂按《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见附件1)执行,如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预案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2、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员通信录(略)
附件1:
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一、地震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含300人,下同),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50以上、300人以下(不含300人,下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70级地震。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65级地震。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5—60级地震。
二、地质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Ⅲ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Ⅳ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三、水旱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3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0人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2、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险段、五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段洪水达到设计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3、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险段、五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段洪水偎堤,出现堤防决口,或堤防出现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决口的险情;
4、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垮坝;
5、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人员30人以上,并威胁生命安全;
6、持续干旱造成干旱山区整片集中10万人以上生活用水发生危机;
7、因水源干枯或不足,造成地级城市城区30%以上人口严重缺水,影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险段、五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段洪水达到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3、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
4、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输水泄洪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正常泄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