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下列产权交易应当到大同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一)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二)公司制企业国有股份权的转让,上市公司除外;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四)企业兼并、改组改制中的产权转让;
(五)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经营权及户外广告、出租车经营权等城市资源性经营权的有偿转让;
(六)行政事业性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
(七)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产权交易。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一)拍卖转让;
(二)协议转让;
(三)招投标转让。
第十四条 在产权交易信息挂牌期限内,只有一家求购方提出受让申请的,进入协议交易。有两家以上求购方提出受让申请的,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不适于采用拍卖方式交易的,可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交易。
第十五条 下列国有、集体产权变动,可不在大同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一)同一产权主体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产权调拨;
(二)政府批准,无偿划转的国有产权。
第十六条 国家政策规定禁止的交易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第五章 产权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方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委托会员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发布公告,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上市;
(三)受让方委托会员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四)根据挂牌结果,约定产权交易方式;
(五)按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
(六)成交的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七)办理产权交易结算交割手续;
(八)产权交易市场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八条 凡上市进行交易的,需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一)出让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让申请书;
2、产权所有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准予出让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