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遵循市场规律,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发挥用人单位和人才市场的主体作用,按照人才的市场供求关系,有效解决人才供求矛盾。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疏通三支队伍之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组织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大力发展人事代理业务,改革户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放宽户籍准入政策,推广以引进人才为主导的工作居住证制度。规范和完善人才流动的政策法规,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养老、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开放性和有序性。
七、全面落实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21、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于做好人才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坚持“一把手”抓“第一资源”,亲自抓人才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服务人才,做到知人善任、唯才是举、广纳群贤。
22、建立完善新的人才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党委要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建立健全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形成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格局。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在人才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目标一致地做好工作,形成整体合力。
23、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职责,加大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作为提拔、晋级、奖励的重要依据。对于在人才队伍建设中成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4、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专款,作为人才工作资金,专项用于人才的培养、引进、资助和奖励等。科技三项费用占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要逐年上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加快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人才资源开发多元化投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使人才开发投资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