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规定
(2004年5月9日 淄发[2004]7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大市、绿色城市,实现在山东中部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博士研究生、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特级教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海外留学归来的学有所成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贯彻“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形式多样”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
(一)可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聘用等形式来淄博市工作。
(二)可创办、联办、承包、购买、租赁、兼并各类企业。
(三)可以科技成果、专利、项目、资金到企事业单位参股入股和以其它形式投资。
(四)可进行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讲学等活动。
第四条 到淄博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待遇:
(一)安家补贴:
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
②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30万元。
③博士研究生、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0万元。
④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特级教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万元。
(二)生活补贴: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3年内享受以下生活补贴:
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0000元。
②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