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报送程序,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及数量
1、进一步精简公文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发文规格和数量。能用电话、传真解决问题的,不发文件;上级文件发至区县或乡镇,而本级无具体贯彻意见的不再转发;一般性工作的领导小组只在内部公布,集中调整的领导小组合并发文;已在会议上印发的领导讲话一般不再发文或印发《淄办通报》;已公开见报的,不再行文。
二是进一步减少党政联合行文。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以党委、政府或两办名义联合行文;属单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或几个相关部门可以协同开展的工作,由部门或相关部门联合行文,不以市委、市政府或两办名义发文;以政府工作为主,个别地方涉及党委工作的,在报请党委同意后,可由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单独行文;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精神或报上一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厅)的请示、报告,以及转发、印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文件,由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厅)单独行文,不以党委、政府或两办名义行文。
2、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向市委、市政府请示问题,不要多头上报,要根据问题性质向市委、市政府择一主报,抄送另一家。申请以市委、市政府或两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单位要报市政府办公厅把关,市委组成部门及人民团体等要报市委办公厅把关,获准后再按程序送签。部门报送的文件或代拟文,要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有关科室办理,不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
三、认真做好把关工作
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对报请市委、市政府阅知的文件、材料,要根据内容和要求,严格呈送范围,防止和克服随意性;对不宜以市委、市政府或两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召开的会议,要提出明确意见,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后,答复或退回有关部门。
2、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秘书工作人员,对收到的文件、材料和会议邀请等,要根据内容和急缓程度,认真筛选后呈报;对违反程序直接报送领导同志审签的文件(稿),要先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科室办理。未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处理的公文,领导同志不予受理。
3、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各类文件、材料及参加会议情况等,将按照上述要求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对执行好的予以表扬,对执行不力的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政绩考核内容。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拿出具体办法大力精简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文件、会议、活动,切实让领导同志腾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抓大事,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