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措施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任到县”的原则进行,市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市、县、乡、村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职责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抗震防震办负责具体的协调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尤其是建设、民政、教育、卫生、水利等任务比较重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落实已确定的有关建设项目资金,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主要措施:
1.计划管理。恢复重建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严格监督”的办法,编制计划必须以资金规模和震灾实际损失为依据。
项目计划由市恢复重建机构根据所属县(区)提出的计划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编制,在此基础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抗震防震办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计划一经正式下达,不得任意更改。
2.项目审批及管理。项目审批权限确定如下:市县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市县按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审批,报省抗震防震办备案;纳入恢复重建的资金,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批。
地震灾区经鉴定需要拆除的房屋,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拆除。1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由各县城建局审批,1500—3000平方米的房屋由州建设局审批,3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由省建设厅审批。
凡列入恢复重建计划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必须审批,国家、省补助资金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恢复重建项目,必须报省抗震防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批。
所有列入恢复重建计划的修复加固及重建项目都必须统一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地、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按规定发给施工许可证。所有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及规模实施,并按时上报工程进度报表,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3.资金管理。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抗指[1996]第7号)的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建帐。各级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指挥部及建设、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严格管理制度,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
资金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部份可统筹安排于其他恢复重建项目。
资金使用按财务管理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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