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金安排原则及分配方案。按照省灾评委《2004年8月10日鲁甸5.6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为确保重点,此次地震恢复重建资金重点安排给重灾地鲁甸县、昭阳区,同时兼顾波及地会泽县,具体安排为:已下达的2500万元应急资金(国家1200万元、省财政1300万元),除部分资金已经用于抗震救灾应急外,剩余资金用于恢复重建,重点用于民房恢复重建,在此基础上,再安排民房恢复重建资金9200万元(国家4000万元、省财政5200万元),其中安排鲁甸县6200万元、昭阳区2700万元、会泽县300万元,全部用于民房恢复重建;国家发改委补助的1000万元城市公共设施和党政机关恢复重建补助经费,按照国家下达的恢复重建项目计划安排;水利工程恢复重建补助经费800万元(国家700万元、省水利厅100万元),安排鲁甸县480万元、昭阳区320万元;国家拟安排的200万元卫生事业恢复重建补助经费,安排鲁甸县120万元、昭阳区80万元;教育系统安排的500万元教育恢复重建补助经费(教育部300万元、省发改委100万元、省教育厅100万元),安排鲁甸县300万元、昭阳区200万元;省烟草公司安排的400万元烤房修复重建经费,专项用于昭通灾区受损烤房修复重建等方面补助,由烟草系统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省财政安排的6800万元中,除以上用于应急的1300万元和民房的5200万元外,其余300万元作为省级预留资金。
3.上述省财政和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安排的纳入恢复重建的资金,除已下达的应急资金和省烟草公司烤房抢修资金外一律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使用。省级各部门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下达时由省级对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抗震防震办联文下达。
4.按照省确定的恢复重建资金总量及分配方案,灾区要实事求是地编制恢复重建项目计划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批。
昭通市自筹的1000万元恢复重建资金,也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鲁甸“8·10”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要求,优先安排民房重建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恢复重建项目,其项目计划报省抗震防震办备案。
三、实施步骤及对策
(一)实施步骤
恢复重建的实施要紧紧围绕省政府提出的“四个确保”,即“确保民房倒塌和重损的群众在2005年春节前搬入新居,确保实现鲁甸“8·10”地震灾区经济的恢复性发展,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确保整个恢复重建工作在明年底全面完成”,为此,要在项目编制、审批,资金分配、下达,工程设计、施工等方面把民房恢复重建作为首要任务完成,在此基础上安排好教育、卫生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的恢复重建。民房恢复重建必须在2005年春节前完成,所有恢复重建工作在2005年底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