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外,还可享受国家和我省给予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为引导投资人更好地测算项目投资效益、决定投资方向,投资人在项目公司与交通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合同前,可以就收费标准、收费方案问题编制收费预案,由省交通、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预审批,并随投资项目信息和其他优惠政策一并发布。
  收费预案的编制和审批,应当以公路建设项目的成本预算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适当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成本预算以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预算数额应当切合实际。设计方案经依法批准变更的,收费预案可作相应变更。
  投资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实际收费标准可以根据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的实际造价成本,在收费预案基础上正负10%幅度内进行调整。实际收费标准由项目公司提出,经交通、物价、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年费制现金分成补偿。如项目公司投资的公路项目部分或者全部处在实行公路通行费年费制的区域,由项目主管部门在与项目公司协商的基础上,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从每年收取的公路通行费年费中向投资人支付合理补偿。
  年费制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制定年费制办法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在合法的范围内,使公路使用的收付费与社会公众权益、投资人收益与财政收益保持合理平衡。
  第十四条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公司可以依法勘察,开采砂、石、土、地表水等资源用于该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可以申请减免缴资源补偿费。
  开采砂、石、土、地表水等,不得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资源的破坏,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关于公路、桥梁、隧道等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设施规范。
  项目公司经营期间,应当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规范,对所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有效的养护(维修)。在经营期满后,负责将完整的公路、桥梁、隧道无偿移交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和养护,并确保技术状况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