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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
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4]168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加快我省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现将《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基础设施,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或者国家批准设立的收费公路以及大型桥梁、隧道,包括已建成、拟建设或者在建项目。
  第三条 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公路基础设施,投资人可以购买已建成的公路基础设施的经营权,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联的客货运输、餐饮、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项目。
  重点鼓励投资我省重点规划建设的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通道收费公路及大型桥梁、隧道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鼓励各类主体采取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独资、收购等方式参与公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尝试BOT(建设—经营—移交]、TOT(转让—经营—移交]、PPPS(国家—私人合资公司]等多种融资建设方式。
  第五条 投资人进行项目投资应当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有符合公路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合法资金;
  (三)成立项目公司并有具备公路建设投资经营管理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外商投资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程序设立项目公司。
  投资人申请和实际运作投资项目应当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
  第六条 项目公司提出项目投资申请时,应当向核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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