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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4]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决定》是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投资领域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将推进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进一步明确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改革的精神实质和关键,努力完成各项改革任务:一是改革投资管理体制,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二是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三是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控,促进投资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四是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投资与建设的市场秩序。
  三、抓紧完善我省投资体制改革配套的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决定》精神,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政策措施。对涉及投资的各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该制定的要尽快制定,该修改完善的要尽快修改完善。要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的审批权限和核准权限。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根据《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明确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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