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搬迁的有关政策要求
(一)以民为本,尊重民俗。根据当地实际和村民意愿搬迁,有条件的村民,应鼓励其搬迁到乡镇政府所在地或县城。允许搬迁户投亲靠友搬迁安置,或到代耕地定居;对搬迁到代耕地永久定居的,应取得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定居地的村委会同意。
(二)实行建房搬迁。由搬迁户自愿提出建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补助资金要切实保证用于建房。
(三)妥善解决老区村庄搬迁的宅基地用地。在本行政村内搬迁安置的,由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解决;到本乡镇其他行政村搬迁安置的,由镇政府与接收安置方协商,统一征地安排给搬迁农户建房;自愿迁移到乡镇政府所在地或县城安置的,由当地政府纳入城镇发展用地计划或购买商品房解决。
(四)实行的优惠政策。一是各地要坚决执行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搬迁户建房免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土地证书费,每证5元;房地产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坚决杜绝强制或变相乱收费。二是搬迁新村通电免收增容费。三是对搬迁到本县范围内城镇安置的农户,要尽快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政策减免有关收费。四是妥善解决搬迁农户子女读书问题,搬迁安置地学校不能收取借读费,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贫困家庭子女读书学杂费。
(五)村民搬迁后,其原有的耕地、山地的承包关系维持不变,搬迁户仍可回原地耕种;如暂不耕种,可由村集体收回统一对外承包耕种,其租金收入扣除原耕地负担的农业税和必要的其它费用后全部返还给原承包者。对明确今后完全放弃不再耕种的搬迁户的承包地,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耕种。
四、经费来源与补助
扶持边远分散老区村庄群众搬迁所需补助经费,在扶持老区发展专项资金1800万元中安排一部分,省财政另外安排一部分。具体由省财政厅商省扶贫办提出总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对边远分散老区村庄农户搬迁的补助标准是:省给每户补助7000元;地级市按省补助金额的25%配套,每户补助1750元;县级按省补助金额的15%配套,每户补助1050元;省、市、县三级合计每户补助9800元。市、县两级的配套补助资金应列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落实。
五、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