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土地开发投资强度、产出密度的管理,提高规划区内土地开发的集约化,对各类开发区(园区)及纳入城镇规划体系内的工业开发区块用地,严格按照省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财政政策。
设立市环杭州湾产业带发展专项资金。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市本级和有关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产业带发展扶持资金。现有涉及到各类产业园区的各种扶持资金,如园区开发专项资金、技术创新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进行必要的整合,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县(市)、区财政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配套。
(三)税费政策。
1.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给予进园企业和项目相应的财税支持。对进园的企业或项目优先安排国债资金、财政贴息和补助资金。地方税收部分在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园区内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产设备投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其投资额的40%可按国家规定抵扣企业新增所得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国家规定,按实际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
2.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纳入规划的园区,其企业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通过补助和奖励的形式返还60%-80%。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可按促进外商投资的税收政策给予“两免三减半”。积极争取在条件成熟的园区推行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制度,降低园区内企业的税负水平。园区新增(包括增资扩股)的各类企业实现的税收,除按规定必须上缴国家外,其余部分按一定比例纳入园区的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园区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
3.建立快速出口退税机制。探索建立税务、银行、企业、财政四位一体的出口退税协调机制。
(四)金融政策。
1.建立市环杭州湾产业带信用担保体系。在现有已成立的市级贷款担保机构的基础上,市财政继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各园区以5年开发面积为比例参股,设立宁波市环杭州湾产业带信用担保基金,用于产业带内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园区内产业项目建设贷款担保,以加快园区开发建设的进度。
2.改善外汇管理服务。加快异地外币清算速度,简化出口核销手续,缩短企业资金的占用时间。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行总量核销,事后监督,可根据海关报关单和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自动撮合。放宽出口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由目前的报送后90日放宽到180日。取消部分进口付汇事前备案事项,授权外汇指定银行自行审批限额以下的企业资本金结汇。授权商业银行自行办理国内外汇款项下的登记、开户销户、还本审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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