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本市市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编办《关于加强本市市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加强本市市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 2004年10月)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市级机关新建、改扩建办公用房(以下统称新建办公用房),均按本意见执行。
二、继续从严控制市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优先从现有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三、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现有机关办公用房资源的协调调度,回收腾退办公用房并统筹再利用。
四、市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无论规模大小,统一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
五、建立新建办公用房审核联席会议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为召集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市委办公厅)。
(一)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审核。
(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核实项目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情况,市编办审核项目单位的机构设置及编制配备,市财政局审核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