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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3、对已列入市级及以上各类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考核,掌握进程,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五、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在税前列支。盈利的生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及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报县以上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到零为限。
  六、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对专利试点企业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专利实施项目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设立杭州市知识产权补助资金,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对发生的企业国内外专利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以及制订行业标准、购买专利费给予适当补助。
  2、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与服务,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努力提高企业和个人形成、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为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七、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1、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和区、县(市)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资助科技企业孵化器中的孵化企业。重点发展以企业为创办主体、结合产业发展背景,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机制市场化、管理体制企业化的各类专业孵化器。
  2、经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其当年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收益和孵化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用于孵化器建设。经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申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资助,孵化企业可申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的种子资金资助。
  八、促进科技风险投资
  1、市和区、县(市)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组织建立风险投资公司或者设立风险投资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风险投资。对支持医药产业发展、单个项目累计风险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稳定运作时间超过一年的风险投资公司给予奖励。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可实行担保和再担保的风险补偿资助。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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