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季报、年报制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本地交通安全情况,包括工作情况、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改进意见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每年1月5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情况。
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市)政府的报告要作出评价,督促各级政府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三)认真落实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1、根据《
安全生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
2、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在区、县(市)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3次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在区、县(市)政府要在第3起事故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并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对区、县(市)政府上报的检查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向市政府领导作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市。
3、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在区、县(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倒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组织责任倒查。
(四)加大对道路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
1、要动员和组织各方力量,采取组建义务宣传队、布展交通事故案例、放映宣传教育片、印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等多种形式,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尤其要进村、进户,增强广大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文明交通素质,特别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2、将《
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普法教育计划。要将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和“世界卫生日”活动的内容。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农机安全村”的创建活动。
3、加强新闻媒体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反映交通道路安全状况,特别是对严重失责和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
(五)进一步规范执法和管理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执法和职能管理部门的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执法、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要督促各执法和职能管理部门建立执法和管理质量考评体系,将考评结果与领导任免、单位奖惩挂钩。要在驾驶员和运输企业建立社会执法监督员制度,与相关行业或单位建立执法信息反馈制度。要加强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加强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加强明察暗访,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执法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执法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从严处理。同时,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