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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7、结合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分析,排查车辆牌证、检验和报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凡交通死亡事故中涉及车辆管理问题的,事故处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报车管部门,由车管部门进行倒查。
  五、加强对危险路段的整治工作
  (一)加大整治力度。
  1、各级政府及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部组织实施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总体安排,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综合运用交通工程设施,对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提高行车安全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全市348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整改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4〕11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19号)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市348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调查、治理工作。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做好对省安委会、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发文的《2004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的通知》(浙安委办〔2004〕20号)涉及我市16处省级黑点的治理工作。同时,加大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的整治改造力度。对路堤、边坡高度6米以上和陡坡、急弯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增设防护墙(栏)和安全提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2、各级交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要广泛听取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对拟确定的危险路段的整治意见,加大整治力度,并定期通报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一些重点的危险路段要向社会公告,并加大督办力度。
  (二)从源头上治理事故隐患。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时,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以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
  1、建立并实行各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抓紧制定今后三年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工作规划,并明确每年的工作任务和重点。今年要把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和客车、农用车、拖拉机的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对自行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车辆产品公告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牌证。
  2、贯彻道路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定期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本地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预案。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调查研究,加大投入,及时整改。
  3、统筹研究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研究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乡村客车标准,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保证农民出行安全。
  4、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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