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1、市公安、质监部门要会同市经委、计委建立全市违规生产车辆信息监督机制,加强对违规车辆的跟踪管理。
2、由市经委牵头建立相关产品审查工作和责任倒查制度。进一步规范相关产品的审核工作,加强车辆产品审查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审查质量和公正性。
3、质检部门要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4、市计委、经委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汽车生产准入条件,严禁非法改装车生产,严格查处买卖、伪造国产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
(二)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和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
按照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由市贸易局牵头,会同工商、质监、经济、公安等部门排查非法改装企业,并向社会发布通告,对不按规定解体报废车的回收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格上牌车辆检验及报废管理制度。
1、严格车辆检验程序。按照全国《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行业标准,统一车辆的检验项目、程序和方法。强化对重点车型的检验。对大客、大货车档案进行全面清理,排查长期不参加检验的车辆。通过清理,使大客车检验率达到100%,大货车检验率达到95%以上。
2、加强对检验员队伍的管理。对全市车管所负责检验的民警和检测站的检验员实行重新培训、重新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加强对检测站的监督。2004年年底前,实现车管所与检测站联网,对上线检测车辆信息实时录入和监督,并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检测车辆检测报告。对存在只收费不检车、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的检测站,建议质监部门停止其检测业务,并限期整改;整改后发生违规问题的,撤销其检测资格。
4、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国家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进行检验,严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发放牌证。对当前已经使用的“大吨小标”拖拉机,按有关规定予以更正。
5、公安部门要定期核查机动车查询库中的机动车状态信息,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在计算机登记程序中锁定,禁止其转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对达到报废标准后一年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车辆,注销其档案和牌证。对申请延缓报废的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立即注销车辆档案和牌证,予以强制报废。
6、加大对报废车辆解体的监督力度。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解体。与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对回收解体车辆信息与报废注销牌证车辆信息进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