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时,公安部门要及时发现、及时出警、及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交通安全。
(七)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
卫生、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紧急抢救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市、县卫生部门要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建立110(122)报警服务台与l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行公安机关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机制。要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交通警察等人员的紧急救护知识的培训。
三、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整顿工作
(一)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安全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在完善运输企业股份制、实现公司化经营的同时,特别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实行安全评估及安全认证,指导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制,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提高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水平。市交通局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53号)及市安委会《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安委〔2004〕13号)精神,全面推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
(二)加强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监督。
公安部门要及时将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违法、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及运输企业,并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的企业名单。公安部门要建立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事故信息公共媒体信息发布平台,企业在聘用客车驾驶员时应当查询该驾驶员的交通事故和违法记录情况。
(三)建立客运交通安全群众监督制度。
交通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通过监督电话、安全监督卡等方式请乘客对驾驶员行车中遵守交通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部门通过对乘客的访问,及时了解驾驶员途中遵守安全法规情况,发现驾驶员违法行为,要通报批评所属客运公司,对多次违法的驾驶员,要责成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选择部分车型在全市开展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的试点工作。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局要加强营运车辆GPS、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工作,2004年年底前完成在快客、高速、省际班线、旅游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上的安装。
四、加强对全市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整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