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针对突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整顿,并确定阶段性治理目标。对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行驶和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超车及变更车道不开转向灯等严重扰乱行车秩序的重点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开展清理无牌无证车辆工作,入村入户对机动车辆登记造册。
6、保险部门针对保险车辆类型、使用性质及其在保险年度内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发生频率等状况,实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有效遏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部门与保险部门定期交换驾驶员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机动车理赔等信息。
(三)坚决制止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
1、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整顿行动,严格查处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基层交警队的勤务部署,在具备条件的重点乡镇组建公路协警中队,充实协管力量,配备急需装备,参与交通安全整治,提高对农村公路的管控能力。
2、农业(农机)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对拖拉机及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要坚决制止制动、转向和操纵功能有严重隐患的拖拉机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对拖拉机驾驶员要组织进行交通法规的学习和考试,对多次违法载人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驾驶考试。对发生违法载人的群死群伤事故,要通过倒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清理整顿情况要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报告。
3、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通报拖拉机交通事故、驾驶员违法和拖拉机、驾驶证登记信息及保有量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部门联网,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大客运市场管理力度。
1、公安部门要加强路面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行为;对严重超员行驶的,要严格依法处罚,依法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2、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且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3、交通部门要建立健全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及登记、公告制度,对同一车辆2次以上公告超限超载的,应依法取消其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对运输企业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依法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
4、市经委要按照国家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和《道路汽车外廓尺寸、总质量与轴荷限值》的国家标准,监督汽车生产企业从源头上清除“大吨小标”车辆的生产,确保本市车辆产品无公告内的违规车型。5、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新车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汽车产品《公告》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办理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对已经使用的“大吨小标”汽车,按照国家颁布的汽车技术参数,重新核定吨位,更正核定车载质量。2004年年底前解决重点车型和重点地区的“大吨小标”问题。交通部门按照重新核定的吨位收取养路费和有关税费,对重新核定前的税费不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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