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单位关于贯彻
落实“五整顿”“三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计委、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局等五部门拟订的《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预防道路
交通事故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计委、市经委、市交通局、
市农业局 2004年9月14日)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33号)及省五厅委《转发五部委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04〕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管理
(一)严格驾驶员考试制度。
1、清理整顿车管考试员队伍,实行资格认证。
(1)由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对考试员的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的,颁发《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员证书》。
(2)聘请驾驶员培训学校优秀教练员和运输企业安全员担任考试员。2004年年底前,聘请的考试员数量不少于考试员总数的20%。从事考试员工作的人员应经市公安部门评审合格后,参加省级公安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考试。
2、完善驾驶员考试机制,加强监督制约。
(1)驾龄在3年以下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2)使用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在考场公开考试员名单,组织考试员异地交叉考试;组织考试监督小组,对驾驶员考试质量进行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双考官制度。
(3)理论考试、场地驾驶考试、道路驾驶考试3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实行学员和考试员双签名制度,并存入驾驶员档案。驾驶员档案考试成绩单不全或考试成绩单没有签名的,不得核发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