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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数据修正和数据发布程序
  年度生产总值核算按初步核算、年报核算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初步核算数在当年12个月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于次年的1月16日之后发布,并在各区、县(市)《统计公报》上使用。年报核算数在各专业、各部门统计年报和部门财务决算、财政决算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于次年5月完成,并在各区、县(市)《统计年鉴》上发布。最终核实是在全国性普查后,当发现对生产总值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对生产总值历史数据进行修正,既修正生产总值总量、速度,又修正各产业增加值构成,并在各区、县(市)《统计年鉴》上公布。
  季度生产总值核算分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年报调整三个步骤。初步核算数主要在进度统计资料基础上进行计算,于季后13日之后公布。初步核实数在获取更加全面的资料(如抽样调查资料,财政、税收、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等部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于季后45日内进行核实调整,主要为下季度核算修正积累经验和资料。年报调整是根据生产总值年报核算资料,对全年各季度生产总值进行调整。
  四、规范地区生产总值上报与发布时间
  各区、县(市)年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在次年1月12日前、季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在季后9日前由区、县(市)统计局报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市)生产总值数据的审核评估。对于各区、县(市)生产总值,待省统计局对杭州市生产总值评估结果反馈后,由市统计局将年度初步核算数据评估结果在次年1月16日反馈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在1月16日之后对社会发布年度初步核算数据;季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评估结果在季后13日反馈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在季后13日之后对社会发布季度初步核算数据。各区、县(市)不得提早发布年度与季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不得擅自调整市统计局评估结果。
  此外,由于月度生产总值核算缺乏基础资料,国际上一般不开展月度生产总值核算,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各区、县(市)不计算和公布月度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统计数据在统计部门正式公布之前,只能供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参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五、规范地区生产总值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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