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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
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的意见

(市统计局 2004年9月29日)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03〕70号)、《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国统字〔2004〕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总值核算和数据发布、使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地区GDP中文译名
  GDP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指标,英文全称为Gross Domestic Product。过去我国习惯上将国家和地区的GDP统称为国内生产总值。考虑到Domestic一词有“国内、地区、当地、家里”等多种涵义,为更加准确和规范表述其涵义,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今后地区GDP的中文名称统一改称为地区生产总值;特定地区生产总值以行政区名作定语,如“××区、县(市)生产总值”,简称“××区、县(市)GDP”。同时,人均GDP的中文名称改为人均生产总值;特定地区人均生产总值以行政区名作定语,如“××区、县(市)人均生产总值”。
  二、规范地区人均生产总值计算方法
  人均生产总值是一定时期内地区生产总值与同期人口平均数的比值。按照国际标准,计算人均生产总值时,人口平均数应该是同期平均常住人口,我国的核算制度也规定人口数应采用常住人口。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今后各区、县(市)统一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考虑到常住人口统计难度较大,作为过渡性措施,各区、县(市)可在2004年起的3年内同时按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两种口径计算人均生产总值,数据公布时应当注明是何种口径。2007年起取消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并相应调整历史资料。为此,各区、县(市)要给予必要的财力与物力支持,以切实改进人口统计工作,尽快启动此项改革。统计、公安、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的常住人口调查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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