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关于公布执行第三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2004年11月1日 杭政[2004]12号)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现将我市第三批执行的30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
第三批公布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公布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12项)
(一)市计委
1、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类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2、(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和商品配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核准
(二)市国税局
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三)市地税局
5、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6、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四)市农业局
▲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
7、渔业船员考试发证
8、渔业船舶登记
(五)市公安局
9、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自2004年5月19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10、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自2004年5月19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11、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自2004年5月19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1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核发(自2004年5月19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