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对企业举办但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也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对区县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
(四)对企业举办的有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投入。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符合《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第
八条规定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当进行招标。其中符合《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市发改委批准,可以不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