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4]8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
《村委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
《居委会组织法》)和四川省相关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2001年冬至2002年春依法选举产生的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第五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即将届满,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第六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将依法在今冬明春进行。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4〕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实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完善村(居)民自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必须坚持把加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放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大局中去贯彻。依法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利于增强城乡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各地要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扩大基层民主、繁荣城乡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