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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的权益保障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工作,加强农村劳动力的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城乡各类企业单位应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实行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制度。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及时受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事件,建立有效的监控制度。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和求职登记制度
  (一)实行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求职登记和统计制度。按照就业和失业的界定标准,将所有户籍在本地的农村劳动力纳入统计范围。通过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失业的界定,基本反映农村劳动力总体的就业及失业状况,并结合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和失业统计掌握社会失业情况,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制订政策提供依据。
  (二)农村劳动力就业、失业的界定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合法收入的社会劳动,每周达到40小时及以上劳动时间,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达到和超过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的,为充分就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合法收入的社会劳动,劳动时间在每周1小时及以上、40小时以下,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低于180%,本人有更多时间从事有报酬劳动愿望的,为不充分就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未就业的,即为失业。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时间少于每周1小时或者劳动时间在每周1小时以上、40小时以下,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四、建立完善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
  (一)制订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划。各地要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街道(乡镇)有网点、社区(村)有窗口的标准,分步实施,力争在2004年底前在所有的街道(乡镇)都建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网点,2008年底前在所有社区和有条件的行政村都建立服务窗口,从而形成一个覆盖全大市的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框架体系,为用人单位和城乡劳动者提供就地就近的就业服务。同时,要积极发挥社会办职业介绍机构在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中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合理引导其健康发展。
  (二)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全面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基本情况,并按照统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为城乡劳动者在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培训、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统一的就业服务。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做好社区就业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组织和管理工作,为城乡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帮助,对辖区内的特困就业群体提供就业援助。
  五、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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