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2004年,市安排旱作农业资金50万元,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示范面积10万亩,扩大旱涝保收基本农田规模;实施“沃土工程”10万亩,搞好土、肥、水等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肥资源利用率,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国家级商品粮基地建设,建设粮食生产基地200万亩。2004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085万亩,大力推广精量半精量播种、种子包衣、地膜覆盖、平衡施肥、保护性耕作、旱作农业等15项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粮食单产和种粮效益。
六、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从2004年起,市本级每年从上年度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中安排15%,各县(市)、矿区每年从上年度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中安排20%,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配套和基本农田保护建设。2004年,市安排200万元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国家和省、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1753万元,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县,全年完成中低产田改造4万亩;调整以工代赈资金投入结构,投资500万元建设基本农田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七、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化肥生产的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化肥生产企业电价优惠政策,恢复对尿素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先征后返50%的政策。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出厂价格继续由政府指导定价,市内生产的尿素按省物价部门核定中准出厂价执行,碳铵、过磷酸钙等化肥中准出厂价由市物价部门核定,企业出厂价上浮不得超过核定中准出厂价的10%。进口化肥销售价格实行报批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坚持经常开展农资市场价格专项检查,切实加强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流通环节的加价幅度。工商、质监、农业、供销等部门要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扰乱农资市场的不法行为。
八、严格保护耕地。认真贯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县(市)区、乡(镇)政府,落实到村组、农户。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和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活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和扩大开发区面积的现象,对清理出占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的开发区,今年一定要种上粮食。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植树、挖塘养鱼,严禁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严把征地和转用审批关,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制定耕地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强耕地保护考核。加强土地整理,合理开发土地。省返还25%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