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步骤
2004年4月上旬至7月底,为实施拆队阶段。在市规划局的统一组织下,由各区政府负责,对有拆除任务的单位实施动员,并督导按期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沿街实体围墙和有碍观瞻建筑。在拆除后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清整现场,修建透空栏杆,进行硬化、绿化和美化。
从8月初至8月底,为考核验收阶段。由省会“争创”活动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区拆除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争创”活动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予以新闻曝光(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五、有关政策
(一)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沿街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依法予以无偿拆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超过两年的,一律依法予以无偿拆除。
(二)列入实施范围、三证齐备(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产权属,下同)的建筑,对拆除后政府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的规定,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对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按其地上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350—500元/平方米。
(三)列入实施范围、三证齐备,但有碍观瞻的建筑,对在拆除后允许调整布局、重新建设的,原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支付建筑垃圾清运补助费。对新建项目中与拆除损失相当的部分,可享受市政府城建收费方面的政策减免。
(四)对不能提交三证的,由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依法审定其建筑物性质,并根据有关法规确定补偿与否及补偿标准。
(五)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六)对列入实施范围的建筑,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严格审定拆除面积后,每拆除1平方米建筑物给予23元奖励性补助,并免交渣土处置费。
(七)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拆除后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用于道路或绿地建设的,按照公共设施用地的补偿标准,结合土地区位给予土地补偿,其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八)对2002年至2003年底,自行拆除三证齐备的建筑、损失较大的单位,经规划、财政部门认定,可按第三项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