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理机构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或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名单、详细地理位置、接入互联网的方式、详细技术参数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未终止或暂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有效身份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要教育网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纳入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要按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等活动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通信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4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文化、工商、公安、通信管理、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结合各自的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清理整治阶段(4月21日至7月31日)。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各县(市)区要于7月31日前,将清理整治情况书面报告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黑网吧、高校内部的变相网吧是否得到有效整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限期解决问题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