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要公开查处。市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在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各县(市)、区也要加大媒体曝光工作力度。对查处典型案件力度大的要通报表彰,对查处不利,污染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级环保部门要畅通环保热线电话。加大举报奖励工作力度,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要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作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每月公布一次环保行动进展情况,为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上下协调,严格报告制度。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七)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要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指标。针对当地存在的结构性污染问题,制定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并逐步实施,从根本上遏制环境污染。
(八)建立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联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实行环保局长接待日等制度。按照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冀监〔1999〕5号)对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结合行风评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5月10日—5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5月20日前报告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对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改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各县(市)、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于6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点挂牌督办名单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