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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行动方案。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蒋洪江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凌青利、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李明国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刘卯生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党组成员苏庆春担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坚持齐抓共管,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市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闭。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及时予以纠正。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市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和减少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依据《石家庄市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管理办法》,环保部门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在形成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
  (三)对突出的环境问题重点督办。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重点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县(市)、区要梳理出一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督办,并报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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