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点行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问题;“十五小”、“新五小”、生产工艺落后企业的污染问题;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的污染问题。
各地在整治行动中要坚持“严、细、深、实、快”,做到违法情节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不放过、对责任人没有处理到位的不放过,确保依法查处到位。
三、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重点环境问题。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要与我省正在开展的《排查环境污染隐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环境问题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分步实施计划,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
(二)全面清理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投产的一律停产,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停建,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对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设备就地销毁,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顿;对2001年至2003年严查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但现仍有超标排放行为的,一律依据法律法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市级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加倍征收排污费。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的,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四)全面清理和纠正地方制定的有悖于环境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实际做法。凡以各种名义出台的违法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地方保护主义,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严肃处理。
四、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