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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畜牧水产局《黄壁庄水库渔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由水库管理处牵头,三县(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参加,组建石家庄市黄壁庄水库渔政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水库渔政站),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开展工作。
  水库渔政站站长由水库管理处推荐,副站长由三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水库渔政站组成人员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其原有的身份、性质不变。
  (三)水库渔政站全面负责水库渔业的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如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1签订有关渔业管理的协议、合同等文件。
  2批准成立各种涉及渔业产业的经济组织。
  3涉及改变现有渔业管理体制的重大事项。
  4制定颁布水库渔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建立水库渔业群管网络,共同维护库区秩序。水库周边各乡(镇)乡(镇)长、各库区移民村村委会主任,为各自辖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群管网络,协助管理各自辖区的渔业秩序。
  三、渔业采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和《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从事捕捞作业和收购经营水产品的,必须持有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二)凡在水库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经村委会确认村民身份后,到水库渔政站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凡在水库及库区移民村范围内从事鱼、虾收购的经营者,直接到水库渔政站申请办理鱼虾收购许可证。
  (三)办理捕捞许可证和收购许可证时,征收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确定。收取的资源增殖保护费,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除上缴部分外,50%用于渔业资源增殖,50%用于渔业资源保护。
  (四)距水库大坝内坡和建筑物内侧1000米为水库安全保护区,禁止捕捞作业的船只进入。
  四、资源增殖与保护
  (一)水库的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坚持“统一增殖、合理开发、保护水源、持续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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