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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畜牧水产局《黄壁庄水库渔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黄壁庄水库渔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2日)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畜牧水产局
《黄壁庄水库渔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39号)


鹿泉市、灵寿县、平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由市畜牧水产局牵头,组织鹿泉市、灵寿县、平山县政府和黄壁庄水库管理处协商制定的《黄壁庄水库渔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以进一步理顺黄壁庄水库渔业管理体制,维护渔业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和库区稳定。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黄壁庄水库渔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黄壁庄水库(以下简称水库)渔业管理体制,加强渔业资源开发、保护和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水库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库区经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库渔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特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水库渔业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切实保障水库和水源安全。
  (二)促进渔业发展,维护库区稳定,造福当地人民。
  (三)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依照法规,加强管理。
  二、渔业组织管理
  (一)水库地处鹿泉、灵寿、平山三县(市)(以下简称三县市)交界,涉及周边乡镇较多。为加强对水库渔业管理工作的协调领导,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牵头,三县(市)政府和水库管理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成立水库渔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水库渔业开发、保护、管理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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